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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一、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茲公告104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34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39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44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46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54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59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68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04年12月31日止,並自105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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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1-25 1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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