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反應本區三民街與永漢路交叉口雜草太長乙案,本所已派員現地勘查,敬復如次:
依據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
一、應刈除逾一定高度之雜草。
二、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
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觀瞻之物品。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高度為一百公分。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公告。
本案空地非位於上開條例施行範圍內,尚無法依據該條例適用相關罰則,合先敘明。
然為市容景觀考量,本所仍將於近日勸導地主就雜草部分進行清理。如仍有問題歡迎您來電5994711轉分機165洽黃小姐,您的來信是我們推動區政的助力,希望您繼續支持我們的區政建設,更歡迎爾後隨時提供寶貴意見,做為本所檢討改進的依據,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市區公所區長譚乃澄 敬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