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龍人先生,您好:
有關您107年10月23日反映事項,本所非常重視,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月租戶沒有位置停車,將車停到非停車格位置一事,經本所洽詢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解釋,月(年)租戶繳交租金後,停車場是否應該保留停車位一事,經答覆月租者也不代表有專用權僅以較優惠之價格停放,另月租費用相對低廉,若限制臨時停車,也對臨停者不公平,但停車業者須與租賃者以契約約定,經查本場廠商今年度租賃契約未與租賃戶約定,故仍須提供停車格位予租賃戶。另洽詢本場管理人員,該日汽車停放非停車格區一事,經回報因該車故障,車主於該處等待修車業者救援。
二、有好幾輛車停放時段異常一事,本場委外經營採購案依據採購法以最高標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並自負盈虧,車輛進場時應通過自動閘門取卡進入,且該場設有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
三、您建議停車場出入控制改成車牌辨識系統一案,本所將納入下一標研議可行性。
感謝您不吝建言,新市區公所敬復
最後,請您能繼續支持我們的區政業務,以下為本所宣導事項,期望您能撥空幫我們填寫
滿意度調查問卷:https://web.tainan.gov.tw/sinshih/Questionnaire.aspx?n=21811&sms=19742,讓我們能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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