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停車被趕被兇很不爽先生,您好:
一、有關台端反映於中正路360前停放車輛時遭屋主驅趕一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4、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5、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
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本案涉及店家出言制止停放車輛一事,本所將函請善化分局加強勸導。
二、另台端建議新市公有市場該改善停車場所一事,本所將函轉市場主管機關研議辦理。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市區公所敬復
最後,請您能繼續支持我們的區政業務,以下為本所宣導事項,期望您能撥空幫我們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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