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萬5,515元整。
二、114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限額。
(一)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5,515元。
2、家庭財產之一定限額:動產限額每人新臺幣9萬5,0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新臺幣373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壹幣2萬3,273元整。
2、家庭財產之一定限額:動產限額每人新臺幣14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每戶新臺幣560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4年度其收入及動產均符合114年度之限額,
且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異動,仍保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不
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