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4日警署交字第1010143229號函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是法律已明訂禁止停車之方式故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誌標線。倘有違規(臨時)停車影響車流順暢及交通安全,請警察單位逕依相關規定舉發取締違規,合先敘明。
二、 台端反映車輛違規停放一事,本所將函請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加強取締,惟違規取締有時效性,建議台端可撥110報警,確保及時性取締,提供用路人良好路權。
新市區公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