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有殘餘電力,不慎存放即有燃燒之虞,請民眾依下列注意事項處理:(一) 廢乾電池不得露天貯存。(二) 貯存區域及貯存包裝避免水份進入。(三) 回收廢電池請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之電池(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絶緣貯存。(四) 廢二次鋰電池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再行貯存。(五) 電池貯存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温區域。(六) 回收廢二次鋰電池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絶緣膠帶避免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