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111年度第1次奉准報廢財物1批變賣公告

主旨:奉准報廢財產物品1批變賣,以議(比)價方式讓售,歡迎回收商踴躍參加。

依據: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批變賣之標的物、數量詳如估價明細清單。 
二、回收商資格:
      具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或「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合格廠商。  

三、截止收件時間、應檢附資料、聯絡資訊及現場查看時間如下:

(一)收受估價明細清單截止日:111年03月16日下午5時止,以傳真或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康小姐,並請電洽承辦人確認收到本單及相

          關應附資料。

  (二) 應檢附資料:估價明細清單(每頁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或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影本(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三)  聯絡資訊:聯絡人:行政課康小姐:06-5994711分機285、本所地址:臺南市新市區中興街12號、傳真電話:06-5890492 。

(四)公告之截止收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為截止收件時間。

(五)標售標的物所在地:詳如估價明細清單。

  (六)現場查看標的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03月16日止,上班日之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洽本所行政課安排參觀,其餘時間恕不配合

          辦理,本案變賣以現場實物為準。 

四、議(比)價日期及地點:111年03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在本所行政課議(比)價,估價總價最高者取得讓售權。如最高估

      價總價有二個以上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取得優先讓售權者。議(比)價結果會公告於本所官網,買受廠商於收到通知後3個工作

     日內至本所二樓出納,一次繳清應繳全部價款,逾期未繳者取消資格,由次價高者遞補。取得讓售權者繳清全部價款後,應於7個工

     作日內按現狀及現置地點交付。
五、本所因故宣布停止變賣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參加議(比)價者不得異議。
六、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附加說明

 (一)若有項目估價單價超過1萬元含者,該項目本所將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另行辦理公開標售事

           宜,取得讓售權者不得異議。
 (二)欲參加議(比)價者應自行估算搬運費用,屆時取得讓售權者應自行備妥貨運工具及負擔一切(含其他非鐵質部分、無殘值報廢

           品)清運、運送及處理之費用,搬運時不得毀損建築物及設備並應維護場地之清潔及安全,另於變賣物品拆除後之環保廢棄物應

           委託合格廠商處理,不得任意丟棄,若經查屬實依法追究其責任及相關清理費用。
 (三)取得讓售權者於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取得讓售權者負相關法

          律責任,本所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本案報廢之物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本所按現狀辦理交付標的物,取得讓售權者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於處理

           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所財物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所名稱權屬。
 (五)物品數量如有增減,依實際交付物品為準,並依該決標金額計價之,另報廢之物品名稱,依本所說明為準,取得讓售權者不得主

           張非其品項藉故不予點交或搬離。
 (六)於變賣至運離期間,本所無法確保原狀無毀損(如風災、雨災等事故),取得讓售權者對之不得主張查看後毀損,藉故不予點交

           或搬離。
   (七)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或漏未記載,以本所網頁公告(布)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