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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與國軍共同合作推動低/中低收入戶弱勢家戶2代子女就業,辦理脫貧自立計畫之「翻轉脫貧 加入役勢力」

一、實施對象: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高中3年級、大專及大學4年級即將畢業之在學學生。
(二)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符合參與志願役資格者。
(三)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屆畢業生,服役後(限當年度)中途轉任志願役者。
二、脫貧措施:為鼓勵弱勢家庭自力自主的動機,參加從軍脫貧自立方案者,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擬就收入及動產列計方式如下:
(一)所得收入:檢附薪資及在職證明文件,以每月薪資所得扣除當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後之薪資差額列計,不計年終獎金,其期間為三年,經評估有必要者,可延長1年。
(二)動產限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人限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訂之。
(三)倘若參與從軍脫貧自立計畫者,其不動產筆數有異動者,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列計。
三、有意參加者,須填妥個人資料授權書並擲送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