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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為辦理龍眼111年3月下旬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1年4月30日起至5月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龍眼,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三)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6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