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龍眼,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三)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6萬元。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