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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市民因照顧中低收入重度失能長者,致無法外出工作,經申請審核符合資格者發給照顧者每月5,000元

(一)洽辦單位:中老戶籍地之區公所

(二)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5,000元

(三)補助對象:

   1.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本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戶籍設於本市並實際居住者。

 2.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照顧者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應備文件: 

    1.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照顧者3個月內戶籍賸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照顧者郵局或農會存摺。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