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內政部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0月27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8273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