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4萬1,000元。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