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高粱,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雜糧(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2萬8,000元。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