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區公所與認養單位的認養契約裏面有無下列這一條
1.本場採日間開放免費使用管理,並以經申請核准使用者為限。
2.區公所與認養單位所簽訂的認養契約是否有公告,若沒有,一般民眾想申借球場時,所需時間,方式,費用都沒有任何依據,若需要報帳,是否有辦法開立收據?而這些由認養單位所提出使用條件,費用,時間,區公所是否也知道,而任其行之~
3.區公所也有明文說"本區轄內的球隊訂有減免或優惠措施"這些依據又在那裏,自由心證的說明,認養單位會不會有任恴喊價行為,區公所是否能有效做到監督之責?
4.新和壘球場一直都處於未使用狀態,區公所是否都不知道??任由認養單位放置成蚊子球場?是否有浪費公帑之為?
5.新和壘球場管理員是否為認養單位人員??若不是,區公所是不是要審視認養單位是不是夠能力也夠人力負擔管理球場,怎可再外聘非該單位人員,可證其認養條件是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