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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和壘球場為什麼使用率這麼低

  • 發表人:林
  • 發表時間:109-04-20 14:53

想請問區公所與認養單位的認養契約裏面有無下列這一條
1.本場採日間開放免費使用管理,並以經申請核准使用者為限。

2.區公所與認養單位所簽訂的認養契約是否有公告,若沒有,一般民眾想申借球場時,所需時間,方式,費用都沒有任何依據,若需要報帳,是否有辦法開立收據?而這些由認養單位所提出使用條件,費用,時間,區公所是否也知道,而任其行之~

3.區公所也有明文說"本區轄內的球隊訂有減免或優惠措施"這些依據又在那裏,自由心證的說明,認養單位會不會有任恴喊價行為,區公所是否能有效做到監督之責?

4.新和壘球場一直都處於未使用狀態,區公所是否都不知道??任由認養單位放置成蚊子球場?是否有浪費公帑之為?

5.新和壘球場管理員是否為認養單位人員??若不是,區公所是不是要審視認養單位是不是夠能力也夠人力負擔管理球場,怎可再外聘非該單位人員,可證其認養條件是否不足?

    • 回覆者:方昭田
    • 回覆時間:109/4/20 下午 03:51:10

    您好,您的留言本所已收到,處理情形將再回覆您,敬祝 健康平安。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敬上

    • 回覆者:方昭田
    • 回覆時間:109/4/21 下午 04:26:29

    "親愛的「林」先生/女士您好:
    有關您反映:「…區公所認養契約是否有公告…是否有辦法開立收據…減免或優惠措施""這些依據…會不會有任意喊價行為,是否能有效做到監督之責…壘球場一直都處於未使用狀態…任由認養單位放置成蚊子球場浪費公帑…管理員是否為認養單位人員…是不是要審視認養單位是不是夠負擔管理球場…認養條件是否不足?…」等問題,本所說明如下:
    一、針對您的建議,按本所108年02月12日第1080102007A號令:修正「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規定,本場之使用,除本所另有規定、委外經營、行政協助或認養契約等約定外,依本須知辦理。除因另有規定、委外經營、行政協助或認養契約等約定必要之清潔費等費用外,採日間開放免費使用管理,並以經申請核准使用者為限。
    二、並查本區壘球場業經公開甄選由社團法人台南市慢速壘球協會認養,並簽訂有認養契約,因此得開立有統一編號之收據,而使用時間、方式及費用,按上開規定須另依該認養契約等約定辦理,另有關認養契約範本於甄選時即公告有案,實際簽約亦依該範本製作,並如附如附件供參照。
    三、至於必要費用、減免或優惠措施之依據,按規費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又認養單位對於本區壘球場之必要費用,應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合理定之。
    四、且按認養契約規定,經認養之場地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除必要之清潔費等費用外,不得有營利行為及限定使用對象,且應對本區轄內球隊訂有減免或優惠措施,並參酌臺南市體育處公有壘球場收費標準及本所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為準,收費基準說明如下:以【每場次】為4小時計,外區球隊單場清潔維護費收500元、水電費500元、損害保證金3,000元,故外隊一場次4小時共1,000元,損害保證金3,000元;但如確屬於新市區社區、學校自組球隊,則有優惠措施,以每一場次4小時計費,清潔費300元以及水電費500元,故新市區社區、學校自組球隊一場次4小時共800元,損害保證金3,000元,應不致任意喊價。
    五、目前壘球場使用率為常態借用是周六下午時段由新市社區少棒申請使用,原新市聯盟申請使用為禮拜日全天,打二週休一週,但因為疫情關係,暫不使用比賽,再者,壘球場之使用率取決於壘球場之供需,為反映減省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公帑成本,不致浪費公帑並提高專業體育團體認養意願,使用率仍需與必要之收費取得平衡。
    六、另管理員按認養契約應由認養單位派員,倘為外聘人員,應考察其管理能力,如有未依認養計畫書辦理者,經由本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您的問題本所甚為重視,已通知認養單位應盡溝通說明義務,並依規定除必要之清潔費等費用應合理訂定外,不得有營利行為及限定使用對象,且應對本區轄內球隊訂有減免或優惠措施,您可再向該認養單位申請使用,連絡電話06-2232733、0926416102
    八、您的來信是我們推動區政的助力,希望您能繼續支持我們的區政建設,更歡迎爾後隨時提供寶貴意見,做為本所檢討改進的依據。
    九、如果還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人林建忠聯絡(電話:06-5994711分機128),並謝謝您的來信指教。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敬上"

    • 回覆者:方昭田
    • 回覆時間:109/4/21 下午 04:27:09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運動場地認養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以下簡稱甲方)
    與社團法人台南市慢速壘球協會(以下簡稱乙方),本於誠信原則,訂立本契約(包括乙方所提經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認養位置、名稱及使用範圍
    一、場地名稱:臺南市新市區壘球場
    二、場地位置:本區新北段209地號。
    三、場地設施、使用範圍及相關設備等,如契約附件清冊。
    第二條 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認養期限最長二年)。
    第三條 認養單位應負責下列管理維護工作(包括乙方所提經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之管理維護工作內容),並負擔所需費用:
    一、認養場地及其外圍2公尺內環境之清潔,包括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除等。
    二、額外認養範圍:依乙方所提經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額外認養範圍自球場圍籬外圍草皮四週到馬路為界。
    三、認養場地植栽綠地之養護,包括灑水、雜草拔除、草坪修剪、樹木修整扶正等。
    四、場地之管理(包括場地進出管制,各場使用人場地反應問題解決、清潔管理…等)
    五、認養場地及各項設施設備使用功能之維護,如有毀損,應設置安全警告標示,儘速修復毀損部分,並即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六、民眾違法行為之勸導,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或報警處理。
    七、其他認養單位與甲方協商同意之事項。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因本契約所衍生之管理維護行為,有監督查核輔導權;根據上述規定,乙方對甲方所提出限期應改進事項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且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應負擔義務:
    一、應於契約生效30日內辦理場地財產點交,並於契約日終止7日內辦理場地返還,其終止日為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次日為之。
    二、應於運動場地之適當且明顯地點,設置場地使用管理告示牌,載明主管機關、認養單位名稱、認養起訖日、使用規範等事項;前揭告示牌之內容、規格、數量及位置等,應報甲方核准,始得設置。
    三、經認養之場地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除必要之清潔費等費用外,不得有營利行為及限定使用對象,且應對本區轄內球隊訂有減免或優惠措施(依據乙方所提經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為準)。但於無損認養場地設施及公共安全原則下,得舉辦與該場地設置功能相符之體育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營利性活動。
    四、運動場地各項設施設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認養場地為擴建、整建及改建或變更場地構造物或其他既有附屬設施或擺設、裝置任何地上物;其經主管機同意者,所需費用原則由認養單位負擔,該擴建、整建或改建部分並應歸屬甲方所有。違反而致生遺失或毀損情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認養場地之水費、電費、環境清潔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認養場地之設施設備修繕,亦同。但設施、設備整建屬自然損耗及不可抗力因素者,應由乙方函報甲方核備後,由甲方預算酌予支應。
    六、乙方應將認養場地之管理維護及使用情形、辦理活動之內容、時間及使用人次等,每六個月以書面陳報甲方。
    七、辦理各項活動時,確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發生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害可歸責於乙方。
    八、乙方應於認養期間屆滿認養契約終止或解除後7日內返還認養場地,除另有約定外,並應回復認養場地原狀,其未依規定回復原狀者,甲方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並得向乙方追償之。
    第六條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環境清潔及設備維護情形。
    第七條 認養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經由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未依認養計畫書辦理者。
    二、違反契約或本運動場地使用管理須知及認養須知或注意事項等法令者。
    三、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者。
    四、認養成效考核為劣等者。
    五、限制使用對象或營利之行為。
    六、擴建、整建及改建或變更場地構造物或其他既有附屬設施有違害公共安全之虞或違背建築法規相關規定。
    七、違反公序良俗、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者。
    第八條 契約期滿前若乙方有意再度認養,應於期滿三個月前向甲方檢附認養成果報告書、認養場地使用管理財務收支情形及認養計畫書,提出申請續約,經甲方依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運動場地認養須知或注意事項辦理考核,成績優良者,經雙方同意,得續行契約。
    甲方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公務使用需要、依法變更使用、政策需要等必須收回者,得不受認養期限限制。
    第九條 因乙方認養致生國家損害賠償責任者,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乙方對甲方所提求償內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如有因本契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認養契約(包括乙方所提經評審通過之認養計畫)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第十二條 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據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運動場地認養須知或注意事項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 方: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印信)
    法定代理人:譚乃澄(印章)
    地 址:臺南市新市區中興街12號
    電 話:06-5994711





    乙 方:(印信)
    立 案 證 號:
    負 責 人:(印章)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108年05月10日

    • 回覆者:方昭田
    • 回覆時間:109/4/21 下午 04:27:40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壘球場使用收費基準表
    108年3月22日所民文字第1080191442號訂定
    108年4月8日所民文字第1080238584號修正
    壹、依據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第四點之另有規定辦理。
    貳、對於本壘球場之使用收費,由本所自行管理期間,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因委外經營、行政協助或認養契約等有特別約定者,依該約定辦理,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參、開放申請使用時段:週二至週五及星期例假日上午9時至17時止,但周一及國定假日或因維護整修期間除外。
    肆、收費基準:
    一、非本區球隊:
    每場次收費項目 每場次收費基準(新台幣) 備註
    清潔維護費 五百元 1. 限體育性活動。
    2. 不得佈置舞台。
    3. 不得售票營利。
    4. 不足4小時或逾申請時間仍以一場計。
    水電費 五百元
    損害保證金 三千元 1. 場地使用後自行辦理清潔者,檢查完畢後無息退還,否則收費三千元,至改善完成為止。
    2. 如有不當使用致損壞者,該賠償金另計。
    二、本區社區、學校自組球隊優惠措施:
    每場次收費項目 每場次收費基準(新台幣) 備註
    清潔維護費 三百元 1. 限體育性活動。
    2. 不得佈置舞台。
    3. 不得售票營利。
    4. 不足4小時或逾申請時間仍以一場計。
    水電費 五百元
    損害保證金 三千元 1. 場地使用後自行辦理清潔者,檢查完畢後無息退還,否則收費三千元,至改善完成為止。
    2. 如有不當使用致損壞者,該賠償金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