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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華興街72巷口亂停車

  • 發表人:新市居民
  • 發表時間:111-03-17 10:47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因此車輛違反本條例者,即可依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取締告發。本條例係為防止車輛停放於交岔路口處時,影響車輛進出通行,若發生火災消防車無法前往或救護車不能進入,將嚴重影響百姓生命安全

    • 回覆者:新市區公所2
    • 回覆時間:111/3/17 下午 01:36:14

    您好,您的留言本所已收到,處理情形將再回覆您,敬祝 健康平安。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敬上

    • 回覆者:新市區公所2
    • 回覆時間:111/3/21 下午 04:25:04

    您好,有關台端反映一事,因交通違規取締執法機關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聯繫電話可逕撥110或新市分駐所5993019),台端可直接撥打該線電話反映,以利取締時效性,本所亦將台端反映案件函請善化分局加強執法,以維護用路人權力,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農業及建設課承辦人陳小姐電話5994711分機219聯繫。新市區公所敬復

    • 回覆者:新市區公所2
    • 回覆時間:111/3/28 下午 05:14:42

    後續辦理情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1年3月25日南市警善交字第1110167394號函覆:旨案本分局本年度至今於上開地段周邊已舉發83件交通違規,另責請新市分駐所於上開地點加強交通違規取締,以維交通秩序與人車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