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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一、113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萬4,230元整。
二、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限額。
(一)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4,230元。
2、家庭財產之一定限額:動產限額每人新臺幣8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新臺幣369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壹幣2萬1,345元整。
2、家庭?產之一定限額:動產限額每人新臺幣12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新臺幣553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2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3年度其收入及動產均符合113年度之限額,且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仍保有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