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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地、空地及河堤周遭頻傳火警,影響空氣品質甚鉅,請勿露天燃燒稻草、廢棄物等行為,共同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或同法條第3款規定:管理不當產生自燃,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行為時,環保局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