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或同法條第3款規定:管理不當產生自燃,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行為時,環保局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