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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公所自辦督導作業流程圖

作業流程說明
自辦督導:
(一)工程案件:依工程案件性質,由本所農建課人員或其他相關課室配合辦理。
(二)通知督導:視業務需要,得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三)實際督導:依據個案工程檢討列管目標及事項以赴工程現地了解執行情形,適時解決施工疑難及釐定預防性管理。
(四)製作督導記錄陳和主管:督導人員說明督導結果及意見並撰寫於督導紀錄,如有相關工程缺失應拍攝缺失項目之照片,督導紀錄完成後應陳核相關業務主管。
(五)缺失事項函請廠商限期改善:督導後 7 個工作日內函送督導紀錄,並限期受督導廠商辦理改善。受督導廠商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應提出施工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並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
(六)計罰延遲履約違約金:如受督導廠商無法於限期內改善缺失,應通知受督導廠商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保留紀錄備查:督導人員就受督導廠商之缺失改善結果,審查認可後予以結案並應持續追蹤後續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