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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修正「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並修正名稱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1月21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9854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