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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五點附表一及第六點附表二各1份,並自即日生

一、依據該會112年4月19日原民社字第1120018552號函辦理。
二、該會曾以110年12月20日原民社字第1100074555號函重申,訂定「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宗旨,並非取代原有社政體系之救濟途徑,而係原住民申請社政單位之其他救助仍無法改善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再行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予以資助。
三、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五點附表一及第六點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