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在農發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需至區公所農業課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